復印店擅自復印教材侵犯了哪些權利
? ? 【快印客導讀】據悉,今年2月底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部分重點城市高校及其周邊復印店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材相關著作權人及出版社認為這是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上方寶劍”。然而,網上卻出現了一些質疑政府部門治理非法復印活動的言論。為了澄清謬誤,專家、學者依法解析了大規模復印教材的行為究竟侵犯了哪些權利?
? ? “我們上大一的時候,最初是在學校的二手書店里買師哥師姐用過的教材,當時不只因為二手書便宜,更重要的是這些書上有師哥師姐上課時劃的重點,可是因為數量有限,后來許多同學就把教材給復印了。再后來,校園的復印店就有各年級的教材電子版了,想要什么有什么,大家也就開始用復印教材了?!蹦池斀洿髮W兩位大四的學生說道。
? ? 而作者先后走訪了北京的多所大專院校,發現現在學生們使用復印教材早已常態化,很多班級干脆由班長牽頭統一去復印店購買復印教材。更有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一位教知識產權的教授告訴作者,在上課時發現,自己編寫的教材,學生們用的竟然全部是復印教材,于是他直接把這件事當案例講給了學生。在走訪中,作者經過與多位同學聊天,得知其實在他們心里隱約也覺得這種做法不是太好,但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所以也就沒多想。
? ??復印教材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
? ? 那么究竟復印店未經授權擅自為學生提供整本的復印教材,這種行為是否涉及侵犯教材的作者和出版者的著作權呢?復印教材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呢?
?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說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通常享有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所謂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而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在傳統的媒介形式中,對文字作者來說,以印刷的形式復制和發行作品通常是最普遍的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圖書出版。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對圖書出版者也規定了專門的保護,就是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因此未經授權擅自復印并銷售著作權人已經出版的作品,則構成對著作權人復制權和發行權的侵害,同時也構成侵犯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
? ? 對此,社會上有些人認為復印店又不是出版社,復印和銷售復印件的行為不構成對作品的使用;也有人認為復印已經出版的圖書是為了提供給學生個人使用,因此不構成侵權。
? ??這些想法在索來軍看來都是對《著作權法》的誤讀和誤解。“對于個人使用,《著作權法》確實有對著作權人行使權利限制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個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彼M一步解釋說。
? ? 據索來軍分析,所謂個人使用通常應理解為,在使用目的上為個人自己使用,不能提供給他人使用;在使用數量上應當是少量的,應控制在自己使用的合理范圍;在使用性質上應當不具有公開性,更不能帶有商業性。以復印教材來說,如果學生自己使用自己的復印機或者借用他人的復印機對作品少量復印,而且復印的教材僅限于自己使用,應該屬于合理使用范圍。但對于公開對外營業的復印店來說,復印教材既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還有償提供給他人,顯然不屬于個人使用或者合理使用,無疑構成對著作權人和圖書出版社的侵權。判斷一種行為是否侵權,有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看它是否妨礙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 ? 書店有正式出版的圖書供消費者購買,而復印店卻擅自復印教材并提供給他人在客觀上造成出版社出版的圖書銷量減少,使得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的應得收益受到損失,顯然是對權利人的侵害。